我是一名投资商,04年在红寺堡招商引资的条件下,将公司建在红寺堡开发区工业园区,当时的园区是荒地,政府只是做了一下水、电、路的基础设施,垫地,建设全是我个人投资,当时招商引资给出的优惠条件是无偿使用土地30年,公司建好后,也做了初生产加工,可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景气,库存产品还未销售完,可是当地土地部门缺说我们非法占用土地,并要无偿收回土地,当时的建设是通过招商、规划、土地部门的批准了,只是没有办理土地证,我想咨询一下,政府收回是否要给给于我一定经济补偿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