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屋的买方人,在我买房之前,原房主与承租方有一个《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是2006年2月21日签的,到2009年2月21日止,租期三年。我是2008年11月份买的房屋。
现向贵网站律师许多询问:此违约押金留应有谁承担?
协议1:……,并保证往后因房屋产权变更等问题在乙方的承租期限内与乙方无涉。
9:违约条款: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付给甲方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押金,……
在房产转让之时,原房主没有说明有2000元押金之事,协议说丢了;承租方也没有告之我这押金之事,买房之事她知道的有喜糖分给她,原房主与我一起去一楼店面的。现在租期到到期了,要退还押金,原房主(押金2000元现还在原房主那里)联系不上。承租方要求这2000元的押金折房租住满,我说这是原房主与你签定的协议与我无关,如果不租与你是我不对,押金之事到了几天前才知道,协议今天看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