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9月22日注册结婚,2008年12月24日生子,产后与孩子至今在娘家由我父母照顾,他只在休班时过来看孩子,每次4小时左右,偶尔洗几块尿布、给孩子买一些必需品(纸尿裤、护肤霜、护臀霜等),仅此而已。他于2009年3月9日晚来看孩子时与我及我父母发生争执,遂即提出离婚,他说离婚协议由我写。请问:现在我儿子2个半月(即77天),我怀孕后期发生“耻骨联合分离”的孕期并发症,至今没有痊愈,生产时是“剖腹产”,因椎管注射麻醉引起腰椎疼痛及四肢无力,现在身体极度虚弱。如果我同意离婚,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是到法院起诉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对我最有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