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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诉与妻子离婚,经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出抚养费,并给女方经济补助一万元。可妻子不服,找到男方单位领导,领导为了单位的安全稳定,不想让上级领导知道本单位有告状的事情发生,以命令的形式让男方同女方重新签定一个协议,(因为男方是军人如果不和女方签定协议,领导就以不服从使命为由来处理男方:也就是给予男方处分)协议的内容是:孩子由男方抚养,在男方还没有转业的时候由男方父母为监护人,女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八万元一次性支付。当时处于领导的命令和自己觉得能有孩子给她八万算不了什么,所以在无奈之下又与她签定了协议,她带着协议到法院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改判,当时我没有在场,法院给了我家人一调解书:孩子由我来抚养,女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我家人对法律常识很不懂,就在法院那儿签字,当时女方确实把孩子交给了我父母。但时隔不到二十天的时间,女方以探望孩子的为由把孩子抱起就走,并表示坚决不给孩子。请问我该咱办,我想起诉要回孩子,我能胜诉吗?如果女方向我要抚养费我还要必须支付吗?

婚姻家庭
2009-03-10 22:00: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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