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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房开公司,原先A股东投了一百五十万本金到我公司,双方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是二年后归还本金另加付投资利润为180W,总计得付对方330W,本金150W于2008年6月底前已付清给对方,因为公司项目进展慢,涉及部分拆迁问题,一时半刻影响公司效益,且公司一直未产生利润,加之今年金融危栅,无力支付。但是在与对方签的协议中要求在零八年五月底前付清投资利润180W,如逾期则要承担5%的月息,我公司认为不妥,想咨询一下这件事如何处理妥当?谢谢

证券投资
2009-02-13 16: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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