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欠条
现XXX(身份证:4..........X7)于2007年3月2日借XXX人民币83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正整).本人XXX保证由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每月25日为还款日期,每次还款2500元以上(贰仟伍佰元),并必须在2010年6月2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如逾期不还或尚未还清,本人XXX愿意接受和承担双方另议的索赔方案.
此条为凭!!!
XXX
2009年3月9日
因为以前的借条快到期了,但又没偿付,我(从武汉跑到广州)要他重新给我写的借条,他想要回以前的旧借条,我不能肯定以上的借条能具有完全法律效力且要他付息,而将旧借条退给他?(旧借条4月底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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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事?
“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每月25日为还款日期,每次还款2500元以上”
分期也就只能保证还款3到4万元,余款势必在最后一期一次性偿还;而且又没谈利息?
至于另行签约则甚为模糊,建议慎重。
具体操作方案,你可来电话、电邮或携带相关材料到我 汉口宝丰路 办公室当面沟通协商(这其中会涉及到一些很技术性的问题,网下交流也利于保护你的隐私、更好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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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借条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将原欠条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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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