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妹就读于重庆某学院,于去年下半年由学校推荐到苏州某单位实习,在实习期间,被害身亡,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可以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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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学生是第三人致害造成的身亡,则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在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如果学生是意外死亡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全保护、教育等方面存在过错的话,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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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表妹是因他人致害身亡,则由他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学生是意外死亡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全保护、教育等方面存在过错的话,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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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