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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0日,我们购买的房屋被人非法侵占。由于公安机关固执而且错误地认为属于房产纠纷,一直不予解决。经过近九个月苦苦求证,在上级公安部门的支持下,终于2009年2月18日,公安分局在十分被动的情况下对侵占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处以行政拘留。但是,非法侵占者申请暂缓执行,说是申请行政复议,至今还住在我们的房屋中。令人费解的是,既然认定其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还任其违法行为继续?!难道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阶段的违法行为就可以不制止吗?

民事相关
2009-03-10 22: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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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