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初,租赁一个商业店铺从事童装生意,属于个体经营,经和亭主协商将她原有的儿童服装一并收购,我提出要至少租赁2年。双方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将2年的租赁费用和剩余童装收购款一次付清,其中要求日常费用水、电、管理费有我负责,亭子的设施费用由亭主负责。3月10号物业通知设施费用每月增加140元,由原来每月100元变成现在的每月240元,亭主要求我们支付,我认为是极其不合理的,亭主说如何我们不缴纳多出的每月140元,他就转租或者是干脆来个“人间增发” ,请问我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