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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轻女性文文,因工作关系时常与其老板接触,后老板以谈对象为由(此老板为五十岁的离婚男士)与文文发生性关系,后文文发现其男子同时与多个女子存在类似关系,因此拒绝与此男子以对象关系再交往.但以后此男子多次以工作名义约文文外出并强迫文文与其发生性关系,对文文及其家人的精神,生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请问1.此男子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强奸罪?如构成此罪,文文追诉此案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2.如文文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在的问题,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因此男子为当地地一级人大代表,请问是否会对取证会有更多的要求? 4.如此男子已构成强奸罪,文文是否可以提成相应的赔偿? 非常感谢您的及时回复!

损害赔偿
2009-03-10 13: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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