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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于1997年离婚,生有一女,当时女未满两岁,法院判女由我抚养,由于我长年在外,女由爷爷奶奶代为照看,现在爷爷奶奶年龄渐大(爷爷近70,奶奶64),并且身体有病,实在无能力再代为抚养,我由于没有固定收入,自身生活都成问题,而前妻经济条件较好,并且教育环境比我更好,加上女本人现在也要求随母,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吗?怎么操作?望回复!谢谢!

婚姻家庭
2009-03-10 18:09:1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协议变更,协商不好,你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无法协商可以通过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