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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再婚家庭,我丈夫和他前妻婚后没有生育,于04年收养一个女孩。孩子生父母是四川到新疆打工的。给那家二千元钱,没有去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而是办了收养公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我丈夫把居住的楼房属于他的产权共三万一折合养女生活费一次性付完,其它财产没有要,也没有在离婚协议上注明。我们婚后生了个男孩。他前妻也再婚。因为他前妻带的女孩和她再婚丈夫带的男孩发生矛盾,他前妻不想抚养养女。我是再婚孩子判给前夫,我承担生活费。我现在有一个孩子,还要给前面小孩付生活费,再接受养女,就是抚养三个孩子。我丈夫是狱警顾不了家,我和他生的这个孩子都是我妈在带,我不愿意带他的养女,更不想因为孩子的事发生纠纷,所以不想接受他前妻的提议。我想问我丈夫的这个养女,他们的收养关系成立吗,合法吗?如果他前妻提出变更抚养权,我们能否不答应?如果我丈夫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而双方都不想让孩子在自己身边生活,又找不到她的亲生父母,该怎么办?如果我们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孩子的养母是不是不管想不想带,都得把这个孩子带着?

婚姻家庭
2009-03-10 1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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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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