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本人是2008年1月经学校招聘会形式签就业协议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承诺1个月转正,截止被开除还在试用期.之前公司一直未和任何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和未交任何保险,7月5日公司才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违背意愿只让所有员工签自己的名字及住址其余事项均由公司签,(工资、日期等事项为空白).在工作期间,每周工作48小时,未发加班补助,法定节假日也只补一日休息日.
本人以请假回家为由要求请一个月回家探亲,领导只批了一个星期(有请假条),因时间不够,问人事部主管可否延长假期,该主管回答可调班.后经部门领导同意调班时间为2008年8月26日--8月31日.假条时间2008年8月18--8月25日.在30日接部门领导短信通知马上回公司.故买火车票在30日乘车返回.31日返回途中该公司同事告知以被该公司以旷工五天为由贴出开除通报,.9月5日公司贴出通报,以七月库存少货全额赔偿为理由,扣除本人764元,另其余四名店员每人各500元。多或收回(多货少货平均后差异不大)
仲裁结果:1.一次性支付加班费186
2.驳回请求人其他仲裁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