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0日我向周某贷款二万元整。借条内容:本金二万元整、还款日期2004年1月10日、每月计息3%、超期5%。至2004年11月21日,周某要求返还:本金20000.00元整、本期利息:自2003年1月10日-2004年11月21日共12个月(20000.00X0.03=600.00X12.00=7200元整)、超息息2004年1月10日-2004年11月21日共六个月零11天(27200X0.05=1360.00X6=8160.00)8160.00元整、2003年1月10日-2004年11月21日本息合计:35360.00元整(27200.00+8160.00=35000.00)。当时我无力偿还并提出利息不能加入本金的要求,周某不同意,要求更换借条。无奈、我给周某写了三万五千元的借条,内容如上。同时付给周某现金360.00元整的利息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