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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前妻去世,留有五个儿女,后又娶我母,共同生活近五十年,留有四个女儿。我父瘫痪六年,由我母一人伺候,在十年前去世。父去世后,我母一直自己生活,现已88岁,年老体迈,无经济来源,无生活能力,于是我母把父母名下的房产(六间土平房)卖掉养老,卖房时写有契约(东邻西舍、街坊邻居等四个经手人均签字)。请问这个契约是否有法律效益?

刑事案件
2009-03-09 16: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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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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