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温州一个乡镇的居民,婚后所盖的房子因士地证是集体所有的。因老公是农户,我是居民户口,所以房产证就写上他一个人的姓名,但盖房的钱是我出的,为了维护自已的利益。我想去公证。老公也愿意,请问这样的公证有法律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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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有一个类似的非诉案件处理过,据我向温州市区的公证处了解,若你想公证成该房屋仅归属你一个人(而房产证名字不符),比较困难,许多公证处是不愿意办理这种公证的,因为她们认为事实方面他无法查实。建议你直接向公证处咨询;温州市华东公证处 鹿城区府前街199号 鹿城区 林光炯 88255333
温州市东南公证处 新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232号 龙湾区 杜剑敏 86377892
温州市中诚公证处 瓯海区梧田大道月落垟大楼六楼 瓯海区 陈长胜 86195518
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254号 鹿城区 王剑波 88220947
2、有个别公证处,比如瑞安等,愿意办理通过你发表声明的方式说明事实,建议直接向公证处了解。
3/建议你们夫妻直接写约定,把相关事实进行固定。并且若对外发生债权债务的是,向债权人出示你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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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可以约定该房屋是你们夫妻共同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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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效力是证明你们之间的协议真实。但是因为涉及农村房产制度,即使你们自愿达成协议,也不产生房屋产权更改的效力。
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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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至少能证明该房子属于你们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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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