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2月22日受山东一家瑜伽会馆邀请来任职瑜伽教练。当时我在北京,在经过多次沟通交流后于本月1号来到这里开始工作。据当时会馆经理说的情况急用教练,我放下和母亲旅游的时间,从杭州赶来潍坊。来到后跟我说了工资待遇休息等情况,并没有说明我还需要站前台接应顾客。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天给我安排最少两节课一般三节课,因为一节瑜伽课是很辛苦的,这样,我身体很累,也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接应前台。到了6号,会馆向我要了我的相关教练证书复印件以及照片,我当时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就添置了许多生活用品。8号是我们约定的我休息日。7号我还上班,8号他们另找了教练在晚上叫我离开,他们说的原因是会馆会员对我反映不佳,如果不佳,为什么不在7号告诉我?而反过来把我的东西提到我宿舍里通知我?(会馆是不可以没有教练的,我估计在我休息的时候新找了教练)并给我6天的工资我正休的工资没给。6天的工资我来往的车费都不够,因为他们已经问我要我的相关资料及照片误导我工作稳定了下来,我因此添置不少日用品,现在这些东西钱花了,白白丢掉。 发给我的300工资我连车费都不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