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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个人:在他担任负责人的四个月里,共计贪污8万多元,事情出来后,检察院立案侦查,他的家人,通过走路子,最后判了,判三缓四还是判四缓三,我就不太清楚了。可是他还在接着带薪工作,不只这样对不对?麻烦你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证券投资
2009-03-08 16:25:1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罪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事业单位的人员,单位应该开除。
  •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是可以参加工作并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是由于这类人是触犯刑律的人,法律也严格限制其不得担任公司或企业的领导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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