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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股份公司的出纳员,公司有两位股东,分别持有60%和40%的股份,他们两位分别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 由于公司主要事务都交予总经理打点,每次总经理需要款时都是写张欠条,他自己签个字从我这边拿钱,而后未向我报销,最后款子达到七十多万,而后我就拿了他所欠给我的欠条上交给了会计员入了公司帐目。 现在公司董事长告这位总经理挪用公款,请问我要负法律责任么,如果有,需要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公司企业
2009-03-09 0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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