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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霞于2006年8月15号假借直销并借助垫钱这个辅助手段,骗取我43400元并让我 写下30300元的借条,然后于安阳市梅东路农业银行在她的操作下汇入一个叫宋玉国的个人帐户,并让我签署了经销商申请表,经办人一栏她却填写石芳芳的名字。一星期后收到产品 并于同年9月分两次收到消费返款共7900余元,事后,卢会公司被按非法经营查处,2008年6月徐明霞拿我当时写下的借条到殷都区法院隐瞒真相,虚假称述,并和证人串通骗取法院,意图骗取我3万巨款,第一审,法院判我败诉,我不 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并到安阳市经侦支队调取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洛阳卢会传销协查名单,却发现根本没有徐明霞和我 两人的名字,我才意识到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诈骗: A 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B直接诈骗的数额35000多(扣除返还后),通过诉讼诈骗达30000元共计65000之多 C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假借直销的 名义实施诈骗却把钱汇到一个私人帐户,填写经办人时故意填写他人的名字,事后又隐瞒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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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7 21:17: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