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都市一美资半导体厂职员,公司给予每位员工的福利:每年可以用半价的形式购买公司的三个产品(市值约¥2000/个,员工内部价约¥1000/个),我让其他员工以他们的名义为我购买产品,事后我每个产品给予其¥1500/个,他们每个产品有¥500利润,我再将产品拿到市场上去转卖,期间我共收购了约50个,获利约15000元.(购买的流程:打电话到美国总部,告诉话务员自己的工号,购买的产品型号,收货地址和信用卡帐号,对方直接从卡上下帐,并通过UPS快递寄出,期间话务员并未告之本产品不能上市销售).
现在公司在调查此事,当初我并不知道这些产品不能够转卖,只能自用或赠予亲属。
综上所述,请问我是否触犯了什么法规,另我是从其他同事手中购买,并无直接从公司购买,从物权法的角度讲能否算做我利用公司福利产品谋取私利?
谢谢
2009.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