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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沥镇集体企业有某公司,由镇工办开办和主管.派在编镇付公薪任经理.用不正当手段避开公司财务,另设法人企业,大量投资一去无返.后又以整顿名停发工资,遣散正式职工,停止集企财务.在财税局另立个人公司名,侵吞集体资产,独人同时占两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有政府庇护职工无力抗拒. 因过份露骨和职工的申诉,七个月后镇里私下与他补签"协议',没盖公司章.名为明确资产所有权,且未谈及职工安置,劳保退休等事."协议"并无职工讨论和知道,从不公开,也无公告与上报. 一月后以镇工办再出证;言集企歇业,歇业后原债权债务,人员等,由原集企负责处理.而在工商局改登记为早八个月前已有的个私公司名.此事到08年才泄露. 政府对责任人不追究处理,照付一切待遇,反再出资几百万给还贷.且不谈职工劳动保障事,有失公正.请问这样的"转制协议"有无法律依据?职工要怎样才能讨回公道?

民事相关
2009-03-06 23: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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