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装货物,使用装卸队(一个有组织的,并有20口人规模的装卸队,很多地方都用这支装卸队),在吊货物是我在货物另外多加了2袋大米,吊车在上升到2米处,突然歪掉,吊车向车的对面倒去,于是由于女操作员(这女的是临时上班,经验很少)躲避不及时,被砸,我带到医院做了检查,然后又交了住院费,检查结果是:大腿粉碎骨折。 住院费花了1000块钱,出院以后,伤者家人前来讨要赔偿,因此我出于怜悯,就给了2000块钱,并怕他以后还要来讨要,就签下了一个纸面合同,合同内容:以后任何事情与我无关。他也盖章摁手印了。但是过一个月,我收到了他们请的律师的起诉函。请问律师们:我们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伤者家人说:是怪我们另外多加两袋大米造成车翻的,所以我们要承担责任。我们要承担吗???还有伤者是没有经验的操作工,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现在伤者2个月腿还不见好,我到底应不应该再给补偿???还有我们签下的纸面合同是否具有合法作用???能否起到不用赔偿的作用???
问题补充: 那装车的机器设备不是我家的,并且他们有组织的,有专门的队长领导。应该属于承揽关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