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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刘某以前是好朋友,有过很多接触,从去年开始,他因为想接手一个项目,曾招待过我和我的生意伙伴,由于金融危机,今年此项目因资金紧张而暂停,刘某认为我应该补偿他曾经招待过我和我的生意伙伴所花的费用2万元,我要他给一份花费清单,他不愿出示,说没有反正就是那么多,于是我拒绝了他,为此他反复骚扰我和我的朋友,甚至扬言要采取“非常”手段,并胁迫我的家人。 我想请问此种行为够不构成勒索罪,像这样的金额会判处什么刑罚.。

民事相关
2009-03-06 1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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