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大学生住宿的一些法律问题。 我是上海一所普通高校的本科生,今年大三。我今年的住宿费起算时间应当于2008年4月开始,至2009年3月。费用为1200元/年。 但我由于课程较少,且实习等各种原因,不想住宿,想住到2008年11月为止(正好是一个短学期结束)。但是,学校方面说“退宿可以,但不退钱”。 我查阅了一下当年刚进大学与学校签订的住宿合同,有这样一些条款: “学生住宿时间以学年计算,中途不得退宿。” “住宿费收费按半年起算,大于半年按全年收费” 请问我究竟该怎么办?如果我想要回我剩余的住宿费有什么有利于我的理由?谢谢了! 我个人觉得 1、学校当初只是把住宿合同连同录取通知书一同寄给我,也没有对这些条款特别提醒我。我觉得这些条款是对学生不公平的。 2、2006年5月《三部委发出通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似乎也发布过一些规定“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合同纠纷
2009-03-16 14:25: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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