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通过朋友介绍与原告达成借款合同,原告借给我5万元,为期一个月,我用自己的一辆轿车做抵押.后经公证处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告与我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依据(民诉法)第218条规定已向原郊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郊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的申请,本案进入了执行程序,经过执行,原告放弃了债权,自行撤回了申请,郊区法院依法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下达后,双方均无异议,该裁定书生效.
时隔不到半年,原告又以同一理由向郊区法院重新提起诉讼,郊区法院又受理了本案,并下达了判决书.然后我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上诉,可中级人民法院却维持原判。《在法院受理期间原告自行将我的抵押物做了处理,没有经过当事人和法院就擅自做出了处理》
我矛盾重重,一份是终结执行裁定书,一份是判决书,我应该相信那一份,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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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判决书是有效的,但你可以原告擅自处理抵押物起诉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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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理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你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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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时,对方表示放弃债权了,你有证据证明吗?原告当时放弃债权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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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