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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乙方为甲方刘某代理电池,并签订正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日。合同中双方协定:对于乙方使用甲方的多型号电池,只要在三包期内的甲方都无条件为乙方更换为好质量的新电池。后因电池返修率高达50%以上,给乙方造成了严重经济和名誉损失,当时甲方为乙方做出了书面承诺如下:自承诺之日起,每坏一组包括前期未换的,还有正在使用中的电池,每组甲方自愿补偿乙方每组20元现金,并注明如甲方日后不履行以上承诺,甲方刘某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名誉,经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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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5 11:48: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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