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合同订于1992年,于1995年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银行结算十天后 付清工程款。超期一个月按2分 计算, 超期二个月利息按3分 ,超期三个月利息按4分计算。到目前为止有部分工程款已拖欠13年,请问按这个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可执行那个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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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值在催讨,那已超过诉讼时效,你如果以此向法院起诉,对方只要提出超诉讼时效,你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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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主要的一个问题是考虑诉讼实效的问题,看你的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2、利息问题,有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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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