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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0日,我在我的商店门前与甲因流水问题发生争执。甲即打电话找来其子与其子带来的另一人乙。进我商店对我进行殴打。在我跑出商店进行躲避时,不知是其子还是乙用砖将我的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害),后来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得知说甲手指也受伤(我不知是为何伤的)。我要求警方抓人,民警说要等甲做完鉴定,请问这样说有法律依据么。我有没有权利要求警方抓人。另外如果甲也鉴定为轻伤害法律将如何判决。

刑事案件
2009-03-05 19:17: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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