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1月买了辆55座大客的一部分股份,并与转让人约定分三次将钱付清,(此时营运证未办好,转让人承诺春运前可办好),第一次付头款5万元,春运前再付5万,春运后余款付清,头款已付清并约定我享有当月的分红。但在春运前,转让人未将营运证办好,并且未享有当月的分红,所以我拒付第二次的款项,请问我可不可以将头款要回?我找了转让人多次,他都避而不见,现在连电话也不接,请问他这属不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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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转让人明知约定无法实现仍然实施转让行为,则属欺诈,你可以据此主张解除转让合同,要求转让人返还首付款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反之,确属于转让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也可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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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违约,可以将头款要回,并可要求损害赔偿。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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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情况还是不属于欺诈,除非是他明知无法办理却故意向你表示可以办理。
2、你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样你就可以将头款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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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