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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1月买了辆55座大客的一部分股份,并与转让人约定分三次将钱付清,(此时营运证未办好,转让人承诺春运前可办好),第一次付头款5万元,春运前再付5万,春运后余款付清,头款已付清并约定我享有当月的分红。但在春运前,转让人未将营运证办好,并且未享有当月的分红,所以我拒付第二次的款项,请问我可不可以将头款要回?我找了转让人多次,他都避而不见,现在连电话也不接,请问他这属不属于欺诈?

证券投资
2009-03-04 14: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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