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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希望可以得到详细的解答,最好能找到相关规定的文本。不尽感谢!

其它综合
2009-03-04 13:59: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单位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的。

    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你单位的处理决定符合上述条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