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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合作社07年和一家养殖场签订鱼苗养殖回收合同,由于07年5月份开始该品种鱼国际贸易出现问题,造成苗种价格爆跌和销售难题,我合作社负责人想办法于08年6月把鱼苗销售出去,销售所得货款支付给对方养殖场一部分和一部分货运费用,由于我合作社近期效益不停下滑经营比较困难,对方养殖场负责人一直不停催我合同社履行完合同,由于没资金,一直没钱履行完成合同。08年9月份对方养殖场以合同诈骗形势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我合作社合同诈骗,请问这构得上合同诈骗行为吗?案件转交到当地检察院,检察院以公安局理由不充分案件打回公安局重新侦察,案件被检察院驳回公安局两个月一直也没有新的证据补充进来,公安局拖起不放人,强迫要求我合作社还钱才放人,现在企业负责人还被公安机关关在拘留所! 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对待公安局做法,我们现在是坐起和公安局对质还是直接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公安局行为违法!

刑事行政
2009-03-04 2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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