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4年1月开始就在现用人单位用工至今,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合同,更未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要加班,也未发放加班补助,工资待遇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单位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到了今年2月,单位提出要与我签劳动合同,但有个前提,就是在我原有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加点钱,就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而且合同书按一年一签的方式来进行。
我提出: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08年1月开始用人单位满一年仍未签订合同的,应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2、《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自2008年1月起至2009年1月底每月支付我双倍的工资;
3、社会保险应该跟我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缴纳,而不是仅给我加了那200元就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了。
以上三点,用人单位未与采纳。
我很无奈,现特就此事而请各律师帮我出出主意:
1、我应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且有哪些法律法规我能使用得上,若是与单位上打起官司,我应该运用哪些法律条款?
3、在打官司中,我有哪些权益可以自己争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