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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与学校签定的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现距离合同到期还差一年;由于种种原因,我按规定提前15日向学校提出了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申请,但学校一直置之不理,致使我没有回到工作岗位;2个月后我再次向学校询问相关事宜,学校才以我违约为由,要我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由于签定合同时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事后又未经双方协商,所以我对学校现在单方面提出的2万元补偿不能接受 我想请问一下象我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出现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动纠纷
2004-10-14 03: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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