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江苏某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08年10月份交付,合同签订时收取了客户30%预付款,因客户工程延误要求我公司延迟交货,直至今日才要求我公司交货(并发函申明之前的延迟交货要求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在免责范围内),而我公司考虑市场不确定因素太多担心剩余货款无法保证回笼,想单方取消合同并没收预付款(原因是客户方延迟交货达半年之久已属违约),另一方面又不确定如受金融危机造成的延迟交货在免责范围内而我公司单方面取消合同非但不能没收预付款还得双倍返还。
请律师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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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不是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约定该预付款为定金,最高也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金融危机不是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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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案件已经回答。
金融危机不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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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