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在商场上班的营业员!我在我们公司于2009年2月10号上班,上班到现在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一切都是口头协议。现在我因为家里有急事,不能去上班了!公司说不给我发这段时间的工资,不退还我交的300押金《进公司的时候叫我交的300的保证金》还有我在商场办工牌的200元钱都不退给我。公司以我的离开给公司带来了损失为理由,所以不给我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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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工资应该支付,押金是不合法的,应该退还,办公牌的钱不知道是什么性质,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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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不能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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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全额发放工资,但是你工作不到一个月,没有双倍工资,且单位无权收取你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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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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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