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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股东有三个分别所占股份为55%、35%、10%而后公司又和别人合伙投资开了另外一家厂,那别人所占股份为新公司的40%(其中由2个股东共同所有),原公司三个股东总共所占60%,而在新公司所签定的章程中,只有所占40%(2个股东的名字)和60%(2个股东的名字)而这60%中三个股东中占10%的那个股东的名字并没有在新公司董事会签定的章程中,而只是由拥有60%(即原公司所占55%和35%股东和10%这个股东签定一份私人协议,即在他们所分的60%中分给占有10%的股东为10%)那么,他们私人所签定的分给60%中分给10%给那个小股东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其它综合
2009-03-02 2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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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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