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
本人从2000年进入深圳某公司,工作了8年,2008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因患精神分裂症在**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到乐山武警四川省总队医院治疗,2008年4月病情好转出院,2008年5月回深圳公司上班。2008年7月被深圳公司派往烟台支援,在烟台上班一段时间后精神分裂症复发,四处乱跑,2008年8月再次入院到乐山武警四川省总队医院,期间烟台公司打电话联系不到本人,烟台公司打电话联系到家人,家人有给公司请假,并说明了情况。本人于2008年11月出院后打电话联系公司要求上班,公司电话告知:因本人连续旷工违纪,依据公司规章和<<员工守册>>被除名。但本人并未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
本人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及相关的福利待遇,补缴2008年8月到现在的社保,支付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基本生活费和病假工资。
公司会给我怎样的答复?我怎样同公司协商?公司不能满足我的要求,我怎样办?我申请劳动仲裁有多大的把握?请尽快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