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
本村共有三十六住户,其中十一户用推土机不经村委会同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推平,他们私占土地的目的是用来建民房或用作他用。村委会一度阻止他们的“霸山”行为,但他们对村委会的阻止行为不予理会。村委会要求管区干部出面解决问题,由于管区干部无法协调,叫村内部解决,至今此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因为村集体土地有限,上述私占士地行为,引起其它村民不满,有的村民也想跟风占地。
请问:
1.上述私自占有集体所有地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2.个人不经村委会同意私自占集体所有地(自留山),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3.本人作为村委会成员,用集体名义(村委)还是个人名义起诉为宜?
4.第一审起诉书应上交镇级、县级还是地级市的人民法院?可向法院要求什么判决?
5.个人需要宅基地建民房,需要走哪个法律程序?
6.管区干部行为,没有有效地履行公职,解决集体所有地纠纷问题,是否有违法行为?
7.村委会上否属于行政机关?
8.能否提供一个解决私自占有集体所有地的问题建议!
希望专家能帮我回答上述问题,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