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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阁楼,于2009年1月24日装修完入住。我在装修时在楼房北面的阳台上搭建了4平方米的厨房,后来被物业告知是不允许搭建的,所以就拆除了。但因为临近春节,我们着急搬家,被拆除的厨房的门来不及堵上,只能用木板临时钉上。 2009年1月25日,也就是除夕晚上12点10分左右发生了火灾。(先是堆在阳台上的纸箱着火,而后钉门的木板着火,最后烧到了屋里。)物业值班人员发现后报了警,被消防官兵扑灭。通过小区的监控录像及目击保安的证明知道是因为楼下有人放烟花点燃的。后来找到了放烟花者,通过交涉,他也承认是因为他放的烟花点燃的。(据监控录像及保安说法,着火以后,他不但没有及时报警,反而拿着没有放完的烟花到小区门口继续燃放。而他本人称以为当时着火的是堆在露天阳台上的木料杂物着火。)火灾造成部分财物烧毁,部分被高温熏黑变形,损失共计有5万多。 经过多次交涉,最终我们不能达成一致。而他称我们也有责任,如果我们不违章建筑或不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的话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损失,他只想承担损失的一半。 请问律师:他明知道着火而没有采取措施并且继续到别处燃放烟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他应该赔偿多少?

刑事案件
2009-03-02 11:16: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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