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医院一名正式职工(医生),2003年7月随单位领导外出期间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多处外伤,治疗历时三年多,2007年底治疗结束,2008年5月市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2009年2月为家人团聚我调离医院,2009年2月就工伤一事向单位提出赔偿申请,单位以没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为由拒绝赔偿。我先后到劳动局、人事局、卫生局、法院、当地信访部门要求解决,人家都不受理。
1、受伤是2003年7月,当时我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的答复是:你是事业单位不在我们管辖范围,不能受理。为鉴定伤残单位给我出具了单位盖章的工伤认定书。
2、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你签的是人事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我们不管。并且不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书。
3 法院的答复是:你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
现在是所有的部门和途径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请问您我们全国类似的情况有没有,事业单位的工伤发生在2006年以前的在新规定之前发生的,就没有办法解决吗?我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