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受经济危机影响,在给员工放假三个月后,于2009年2月26日宣布辞退所有放假员工,对此,想请教律师以下问题:
1、对于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怎样?是否按照每工作一年给予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
2、对于工作年龄的规定,是指从入厂开始还是指公司开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劳动合同是入厂三年后才开始签订,并开始缴纳各项保险)
3、“每工作一年给予补偿一个月工资”中,“一个月工资”是否是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如果是执行计件工资制度的话,是否仍按此标准进行补偿?
4、对于上一年中休了三个月产假的女员工,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应如何计算?
5、例如:去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包含了各种奖金、补助及福利,已在公司工作10年,其中最初三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具体补偿数额为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