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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我的堂弟到他的朋友那里讨要工钱并顺便借一个建房用的振动棒回家用于灾后重建,恰好朋友也正在建房(我们这里农村此时大多数都在搞灾后重建住房),堂弟就顺便帮助做事,房上起吊架突然倒下当场把我的堂弟砸死,事后公安机关做事故签定,认定事故原因是由于房主建房操作严重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部门主持下进行了协商,但由于房主用耍赖的办法声称没有钱,最后协商未果.由此堂弟家属向法庭提起诉讼,于2009年3月1日开庭,我想请问律师一个我担心的问题,如果被告真的以那幢未建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来应付法庭执行(我们这里的农民一般就只有住房是固定资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资产,有也无法查证),一是那幢住房的价值根本不够执行,二是农村住房一般也无法拍卖成现金,就会出现赢了诉讼拿不到钱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另外像被告这种不到三十岁的壮年在以后有可预期收入的情况下,(被告是在外打工的一个小包工头,一个会有五到十万的收入)有不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能够在将来长期执行他的收入来进行赔偿?

民事相关
2009-03-01 07:59:2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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