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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学生在上上午第四节体育课时,老师宣布自由活动后,A小孩叫B小孩去玩游戏,B小孩不去,A小孩就用脚踢了B小孩一脚,踢在下阴处,B小孩当场坐到地方痛哭,周围小朋友建议将其弄到医务室,而B小孩跟体育老师说了一下,可能小孩怕笑或者老师正忙未结果,马上就要回教室,小孩就忍痛挪回教室。由于小孩腼腆,未告诉其班主任,直到晚上放学回家家长才发现(中午在校学校统一安排吃饭),忙联系老师及A小孩监护人一起送至县人民医院就诊,而因A小孩监护人当晚无法筹到入院预付费,在其强烈要求下当晚只是在医院处理后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到医院进行照彩超等检查后,医生要求住院治疗观察。请问这里面责任如何划分。B小孩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比如营养费等。(学校对学生有保险)

民事相关
2009-02-28 20: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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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