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某居委会买一房屋,实行分期付款时间一年,自签订协议当日起,房屋归买方使用,房款交齐后,由卖方提供一切手续,再办理房权证。
过了半年,当房款付了一半时,卖家突然来电话说想收回房屋。
我们想知道,买房初双方制定的书面协议,没有经过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附加协议书
商品房买卖协议书
出卖人:甲
买受人:已
一、 出卖人同意将某地房屋(原协议地点清晰),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对此房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商品房。
五、 出卖人不承担维修和办理证件的一切费用。
六、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计194.67平方米,金额为20万元整。
七、 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上述商品房总价款,在一年内付清。
八、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付款,应付给出卖人百分之50的违约金。
九、 出卖人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把该商品房定于买受人信用。
十、 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08年9月23日 08年9月23日
甲乙双方均有签名和居委会公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