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自己起诉了行政机关。原因是该行政机关终止了我的行政复议。法院已受理。现被告已提交《答辩状》。有以下问题:
1、被告称其《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形式上是行政复议终止而实质是行政复议决定。这违法吗?
2、被告称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由于被告作的《终止通知书》是一个四不象的文书,在其中没有说作出终止的依据,只是说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事由被复议机关还没(超过法宝的时间)作出。在终止通知书中也要求被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但没有作出任何期限规定。
3、被告作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日期,按受理日期推算,法院在5日内寄出,被告在3日内收到(实际在2日内就可收到),超过了10个工作日。不知行政诉讼法中10日内是不是指工作日?
4、行政诉讼代理是否可搞风险代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