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厂(私企)女员工,于08年2月8日到该工厂上班,在09年1月2日工作时间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严重损伤,据医院介绍可能会是三级伤残(脑颅骨折、左耳失聪、脑膜破裂)。该妇女年龄51周岁。
该企业未为该女工办理保险,该女工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
应无法工作需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如何要求赔偿?程序如何?协商不成,仲裁如何,诉讼如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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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60条和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贪污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该单位向其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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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费用都要公司出,现在还没有做鉴定,具体赔偿数额不好说,方便的话可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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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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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月的本人(受伤女工)工资伤残金
80%每月的伤残津贴
如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给该女工伤残金,伤残津贴
医疗补助费,就业补助金等
建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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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女工属于工伤,所有的赔偿应该由工厂承担。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厂应支付该女工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建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仲裁。如需要法律服务,可直接和我联系。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廖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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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