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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8年10月底向老总提过口头辞职,准备去香港。当时老总对我进行挽留和安抚,说先好好工作,如有适合的职位再进行调整,于是我就安心上班至09年2月6日,被临时通知办理工作交接,第二天到人事部结算。原由是公司不需要这个职位。三天后本人去找老总问清事由,认为他这么说是不对的,于是他说要不这样子,另行安排工作给我,本人不同意,于是他让人事部的人让我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本人写辞职书才给予结算工资和退还违约金,否则不给予结算! 本人要求公司支付我一月份工资和二月份就业补助金,同时返还本人违约金,和公司违约在先的违约赔偿! 现在公司不承认事先对员工停工事件,反过来说员工旷工可以不退还违约金! 请问律师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9-02-27 13:21:5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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