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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在1999年到2001年间属于同居关系时他曾在深圳南山区与朋友合伙开了间共用电话亭。2000年他与合伙人利用在柜台内捡到的外省人身份证进行电话使用权过户到他人身份证的手段,逃避至少2万元的电话费用,并将其间的非法所得经营款与公事合伙人分摊入账。后在短期内转让了其经营的电话亭。

证券投资
2009-02-27 12:39: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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