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位法人谢某向其弟弟李某借款10万元说是用于单位建设。十年后,A单位撤并为B单位(都是国家事业单位,县政府文件可证明)。B单位没有进行财产账目交接,只是接管了人事。李某向法院起诉B单位并要B单位偿还本息。此时由于原始欠条丢失,谢某便给李某补写了一张欠条,欠条和原来的一样,只是没有加盖原A单位公章(撤并后A单位公章上缴了)。李某申请法院提取原A单位的账目并委托一家会计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显示A单位曾向李某借款10万元,与欠条相符。B单位以账目没交接为由抗辩,并说账目是假的,还说李某与谢某是兄弟合伙骗取国家钱财,并列举某些收入没有入账等等。请问,审计报告有没有证明力,李某有没有胜诉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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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表只能证明有着十万元,但李某还要有其他证据证明这笔钱是他借,才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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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具有一定证明力,李某若想胜诉还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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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审计部门作了贩审计报告具有证明力,结合欠条等其他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应该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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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